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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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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型式安全審驗:指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道路前,對其特定車型之安全及規格符合性所為之審驗。 四、車輛型式(以下簡稱車型):指由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製造廠宣告之不同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並以符號代表。使用之電池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電動二輪車電池交換系統共通電池審驗規範者,得視為同型式車型。 五、車型族:指不同車型符合下列認定原則所組成之車型集合: (一)完成車廠牌及製造國相同。 (二)車輛種類(車別)相同。 (三)車輛製造廠宣告之車輛型式系列相同。 六、延伸車型:指符合車型族認定原則,申請者於原車型族中擬新增之車型。 七、安全檢測:指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依本辦法規定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微型電動二輪車安全檢測基準(以下簡稱安全檢測基準)所為之檢測。 八、品質一致性審驗:指為確保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之安全品質具有一致性所為之品質一致性計畫書審查及品質一致性驗;品質一致性核驗包含成效報告核驗、現場核驗、抽樣檢測及實車查核。 九、檢測機構:指取得交通部認可辦理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其裝置安全檢測之國內外機構。 十、審驗機構:指受交通部委託辦理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相關事宜之國內車輛專業機構。
  2. 2.前項第一款所稱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車輛外觀,應符合安全檢測基準之規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果該法條有多項款,分別論述 1.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之一:"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根據法條,電動輔助自行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 2.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之二:"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根據法條,微型電動二輪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 3.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之三:"型式安全審驗:指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道路前,對其特定車型之安全及規格符合性所為之審驗。" 根據法條,型式安全審驗是指對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特定車型的安全性和符合性進行審驗。 4.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之四:"車輛型式(以下簡稱車型):指由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製造廠宣告之不同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並以符號代表。使用之電池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電動二輪車電池交換系統共通電池審驗規範者,得視為同型式車型。" 根據法條,車輛型式是指由製造廠宣告的不同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并以符號代表。如果使用的電池符合公告的電池審驗規範,則可視為同一型式車型。 5.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之五:"車型族:指不同車型符合下列認定原則所組成之車型集合…" 根據法條,車型族是指符合特定認定原則所組成的不同車型集合。 6.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之六:"延伸車型:指符合車型族認定原則,申請者於原車型族中擬新增之車型。" 根據法條,延伸車型是指符合車型族認定原則,並且申請者在原車型族中擬新增的車型。 7.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之七:"安全檢測:指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依本辦法規定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微型電動二輪車安全檢測基準(以下簡稱安全檢測基準)所為之檢測。" 根據法條,安全檢測是指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依本辦法規定的檢測基準所進行的檢測。 8.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之八:"品質一致性審驗:指為確保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之安全品質具有一致性所為之品質一致性計畫書審查及品質一致性核驗;品質一致性核驗包含成效報告核驗、現場核驗、抽樣檢測及實車查核。" 根據法條,品質一致性審驗是指為確保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的安全品質具有一致性所進行的品質審查和核驗,包括成效報告核驗、現場核驗、抽樣檢測及實車查核。 9.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之九:"檢測機構:指取得交通部認可辦理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其裝置安全檢測之國內外機構。" 根據法條,檢測機構是指取得交通部認可辦理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其裝置安全檢測的國內外機構。 10.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之十:"審驗機構:指受交通部委託辦理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相關事宜之國內車輛專業機構。" 根據法條,審驗機構是指受交通部委託辦理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相關事宜的國內車輛專業機構。

  • 宣告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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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