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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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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驗合格證明書申請者提供審驗合格證明書予他人冒用者,交通部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廢止其全部或一部之審驗合格證明書。
  2. 2.冒用、偽造變造審驗合格證明書或提供未經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陳列販售者,三年內不得申請辦理安全檢測及型式安全審驗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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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止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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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審驗合格證明書申請者提供審驗合格證明書予他人冒用者,交通部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未完成改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