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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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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機構辦理型式安全審驗或於微型電動二輪車之車型外觀認定遇有疑義時,得邀集公路監理機關、專家學者及公會等相關代表,共同處理疑義案件及研議審驗相關事宜,且其會議結論或紀錄經交通部同意後,併同作為辦理型式安全審驗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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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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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審驗機構辦理型式安全審驗或於微型電動二輪車之車型外觀認定遇有疑義時,得邀集公路監理機關、專家學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