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重大公路事故或疑似重大公路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應維持事故現場之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之虞者,應與主任調查官協商後對事故現場進行必要之清理: 一、對道路交通順暢及安全有重大影響。 二、殘骸受到二度破壞。 三、發生二次災害。 四、一般民眾受到傷害。 五、環境污染。
重大公路事故或疑似重大公路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應維持事故現場之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之虞者,應與主任調查官協商後對事故現場進行必要之清理: 一、對道路交通順暢及安全有重大影響。 二、殘骸受到二度破壞。 三、發生二次災害。 四、一般民眾受到傷害。 五、環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