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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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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定之罰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之。但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之處罰,由中央銀行為之。
  2. 2.前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所為之處罰,應通知交通部。
  3. 3.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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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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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10611 制定)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財政部處罰之。但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之處罰,由中央銀行為之。   前項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所為之處罰,應通知交通部。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法所定罰鍰之處罰機關。   二、第二項規定處罰機關所為之處罰,應通知交通部。   三、第三項明定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1030114 修正)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之。但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之處罰,由中央銀行為之。   前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所為之處罰,應通知交通部。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九十二年七月十日經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臨時會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七月二十三日公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新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實踐金融監理一元化目標。及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組織法明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行政院所屬委員會,爰據以修正該會組織法,並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該法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爰將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0910611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本法所定罰鍰之處罰機關。   二、第二項規定處罰機關所為之處罰,應通知交通部。   三、第三項明定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1030114 修正)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九十二年七月十日經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臨時會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七月二十三日公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新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實踐金融監理一元化目標。及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組織法明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行政院所屬委員會,爰據以修正該會組織法,並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該法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爰將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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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9 條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之。但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之處罰,由中央銀行為之。前項金融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