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之。但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之處罰,由中央銀行為之。
  2. 前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所為之處罰,應通知交通部。
  3.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