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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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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用戶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外之公眾電信固定通信網路設施,由提供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及維護。但社區型建築物內建築物間之管線設施,得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由所有人維護。
  2. 2.依前條規定設置之電信設備,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由所有人維護。
  3. 3.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或其他第三人受託代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或維護用戶建築物電信設備,或負擔其設置、維護、使用之費用者,其約定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用戶選擇不同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之機會。 二、不得妨礙不同電信服務經營者爭取用戶之機會。
  4. 4.違反前項規定之約定,無效;其已設置完成之電信設備,未經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之同意,不得任意拆除或妨礙其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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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20429 增訂)

用戶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外之公眾電信固定通信網路設施,由提供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及維護。但社區型建築物內建築物間之管線設施,得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由所有人維護。   依前條規定設置之電信設備,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由所有人維護。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或其他第三人受託代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或維護用戶建築物電信設備,或負擔其設置、維護、使用之費用者,其約定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用戶選擇不同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之機會。   二、不得妨礙不同電信服務經營者爭取用戶之機會。   違反前項規定之約定,無效;其已設置完成之電信設備,未經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之同意,不得任意拆除或妨礙其使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新興之寬頻網路社區之建築趨勢,爰於第一項但書明定社區型建築物間之管線設施得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以維護建築物用戶使用電信服務品質。   三、第二項明定有關建築物之電信設備設置及維護之責任歸屬,俾利適用。   四、為避免市內網路業者透過獨家契約,與建築物起造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取得用戶建築物電信管、線、室壟斷專用權限,導致妨礙建築物用戶選擇電信服務之權益及妨礙其他市內網路業者公平爭取用戶之機會,爰於第三項及第四項加以規定。

(09204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新興之寬頻網路社區之建築趨勢,爰於第一項但書明定社區型建築物間之管線設施得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以維護建築物用戶使用電信服務品質。   三、第二項明定有關建築物之電信設備設置及維護之責任歸屬,俾利適用。   四、為避免市內網路業者透過獨家契約,與建築物起造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取得用戶建築物電信管、線、室壟斷專用權限,導致妨礙建築物用戶選擇電信服務之權益及妨礙其他市內網路業者公平爭取用戶之機會,爰於第三項及第四項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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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法第 38-1 條規定:「用戶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外之公眾電信固定通信網路設施,由提供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及維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法第 3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信法第 3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