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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差人員如因任務有拍發電報需要時,得由其本單位主官向主管單位估計具領軍事紙及軍事報話點券備用,公畢銷差時,將實際使用數量、編號、發往地點、日期、機關受電人及事由,併同剩餘電紙及軍事報話點券,呈由其主官轉送主管單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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