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應經主管機關指配,始得使用。但下列無線電臺或無線電設備使用之無線電頻率不在此限: 一、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 二、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 三、業餘無線電臺。 四、船舶無線電臺。 五、航空器無線電臺。
對於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法條,無線電頻率的使用需經主管機關指配才得使用,但有以下情況的使用不在此限: 一、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 二、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 三、業餘無線電臺。 四、船舶無線電臺。 五、航空器無線電臺。 根據最新資料顯示,航空器無線電臺使用電波頻率需經交通部核准,未經核准使用為違法行為。例如,某企業未經核准在飛機上設置航空器無線電臺,使用無線電頻率進行通訊,因未經交通部核准即為違法行為,可能會受到罰款或其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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