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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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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無線電通信相互間之干擾,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認定準用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2. 2.無線電通信之電場強度超過前條第四款規定者,認定為干擾。
  3. 3.申請新設或遷移無線電臺,其電場強度超過前條第四款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命其使用者提出改善計畫。
  4. 4.未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計畫者,主管機關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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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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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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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無線電通信相互間之干擾,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認定準用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無線電通信之電場強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