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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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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處理干擾之原則如下: 一、軍用與軍用間之無線電通信干擾,由國防部、主管機關會商協調處理。 二、使用無線電頻率發生干擾時,主管機關指配之無線電頻率應獲保障。 三、無線電頻率測定發生爭議時,以主管機關鑑定為準。 四、合法無線電通信間發生不可避免干擾時,應由主管機關分別洽商有關使用者,調整其使用時間,或指配其他適宜之無線電頻率。 五、本國使用者與外國使用者間發生干擾時,無論其在國內或國外,均由主管機關協調相關單位處理。 六、干擾來源為國外者,主管機關應彙集有關資料,依照電聯會無線電規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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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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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調處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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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主管機關處理干擾之原則如下: 一、軍用與非軍用間之無線電通信干擾,由國防部、主管機關會商協調處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