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無線電設備發射無線電頻率致發生干擾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使用者應運用有效技術進行改善,必要時,應暫停該設備運作;無法排除干擾時,應立即停止發射。
對於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30條,其主旨在規定使用無線電設備發射無線電頻率造成干擾時,應依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並運用有效技術進行改善。若無法排除干擾,則應立即停止發射。相關參考資料可見於"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30條。 範例:曾發生一起使用無線電設備發射無線電頻率致干擾他人通訊的案例,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後,使用者未運用有效技術進行改善,且無法排除干擾,最終被迫停止發射,符合該法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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