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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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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無線電設備發射無線電頻率致發生干擾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使用者應運用有效技術進行改善,必要時,應暫停該設備運作;無法排除干擾時,應立即停止發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30條,其主旨在規定使用無線電設備發射無線電頻率造成干擾時,應依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並運用有效技術進行改善。若無法排除干擾,則應立即停止發射。相關參考資料可見於"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30條。 範例:曾發生一起使用無線電設備發射無線電頻率致干擾他人通訊的案例,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後,使用者未運用有效技術進行改善,且無法排除干擾,最終被迫停止發射,符合該法條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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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使用無線電設備發射無線電頻率致發生干擾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使用者應運用有效技術進行改善,必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