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無線電頻率之發射,應附有識別信號: 一、業餘無線電。 二、無線廣播電視。 三、在二十八百萬赫頻帶以下之無線電中繼。 四、行動通信。 五、標準頻率與時間信號。 六、無線電示標。
根據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35條的規定,以下的無線電頻率發射都應該附有識別信號,包括業餘無線電、無線廣播電視、在二十八百萬赫頻帶以下的無線電中繼、行動通信、標準頻率與時間信號以及無線電示標。這些規定是為了讓各種無線電頻率的發射者能夠被準確識別,以便監理和管理。 參考資料:電波法規管理與適用指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根據以上法規,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無線廣播電視公司在特定頻率上進行廣播節目,根據法規,他們應該附有識別信號以便監理機構可以準確識別和管理該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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