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國內電報電路連續阻斷超過規定之每日使用時間,且阻斷原因非由於用戶所致者,其租費依左列規定扣除: 一、全日使用:一般租用之電路連續阻斷滿一日以上者,每日扣除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一日部分,不予扣除。經特殊設計及臨時租用之電路連續阻斷十二小時以上者,每十二小時扣除一般租用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十二小時部分,不予扣除。 二、部分時間使用:電路連續阻斷滿規定之每日使用時間以上者,每日扣除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規定之每日使用時間部分,不予扣除。 三、租用國內電報電路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生阻斷者,其屬經特殊設計及臨時租用之電路於阻斷期間內不收租費,一般租用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不收租費。 四、電路阻斷開始之時間,自電信機構發現或接獲用戶通知之時間起算。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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