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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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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電報電路之月租費以一般租用、全日使用、單工傳輸、電路二端均連接電傳打字機,不作其他特別用途,並由用戶單獨使用者為計算基準。 臨時租用、部分時間使用、雙工傳輸、電路二端連接電傳訂字機以外之設備,作特別用途或共同使用之國內電報電路,分別按前項之基準加減百分比計收月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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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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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第 20 條規定:「國內電報電路之月租費以一般租用、全日使用、單工傳輸、電路二端均連接電傳打字機,不作其他特別用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