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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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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國內電報電路各費,用戶應在電信機構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納者,停止其使用,並由電信機構再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照繳者,視為退租,所有欠費仍須追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第 23 條,使用國內電報電路的用戶應在電信機構通知繳費的期限內繳納,否則將會停止使用,並需要再次被通知限期繳納,如果逾期仍不繳納,則被視為退租,所有欠費也仍須追繳。 參考資料:根據《行政院公報》第 107 年 3 月 20 日修正公布的《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第 23 條之法令解釋。根據該條規定,在電信機構通知繳費期限內未繳納,會觸及停止使用、再次通知繳費、視為退租等情形。 範例:某用戶在通知繳費期限內未繳納電報電路使用費,導致停止使用後仍未繳納,根據法規,電信機構可視為退租並要求該用戶追繳全部欠費。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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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第 23 條規定:「租用國內電報電路各費,用戶應在電信機構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納者,停止其使用,並由電信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