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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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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國內電報電路者,應向電信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敘明左列事項: 一、電路用途、起訖地點及數量。 二、傳輸標準、信號方式及頻率寬度。 三、電路二端接通之機構名稱及其詳細地址。 四、租用期間,每日接通時間及連接之設備。 五、其他可供電信機構參考之資料。 用戶租用國內電報電路及設備後,前項申請事項如有變更,應經電信機構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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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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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第 4 條規定:「租用國內電報電路者,應向電信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敘明左列事項: 一、電路用途、起訖地點及數量。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