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之電波洩漏規定如下: 一、系統之最大電波洩漏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限量值。 二、系統經營者自行監視其服務區內電波洩漏狀況,如有過量電波洩漏時,應立即找出原因並修護之。 三、系統經營者應全天候播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電波洩漏測試訊號,其位準應不低於系統中其他電視頻道訊號之位準。 四、系統經營者每年至少進行全區電波洩漏自行測試工作一次,將測試紀錄載於有線廣播電視電波洩漏自行查驗表,並保留一年。此項測試紀錄應載明測漏時間、地點、工程人員姓名等,並經工程主管簽核,如有過量電波洩漏,則須載明發生原因及修妥時間。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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