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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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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之每一有線調頻廣播頻道,在訂戶終端點之信號品質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調頻載波位準應介於負十四分貝毫伏到正四分貝毫伏間。 二、調頻載波雜訊比在單音時不得小於二十五分貝,在立體音時不得小於四十五分貝。 三、調頻載波拍差位準必須較最低之調頻載波位準低三十分貝以上。 四、調頻載波位準必須較最低之影像載波位準小三分貝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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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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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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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系統之每一有線調頻廣播頻道,在訂戶終端點之信號品質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調頻載波位準應介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