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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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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應變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系統經營者應具備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傳送訊息機制;其備援機制設施,亦同。
  2. 2.數位機上盒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裝機者,需能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及接收訊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部分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

  • 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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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第 31-1 條規定:「為應變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系統經營者應具備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第六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第 3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