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經營者變更定址鎖碼,應檢具新增或變更之定址鎖碼設備型錄及說明(含定址鎖碼訂戶容量、波形、定址信號下行方式及聲音鎖碼方式)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第37條,系統經營者如有變更定址鎖碼,需準備新增或變更之定址鎖碼設備型錄及說明文件,包括定址鎖碼訂戶容量、波形、定址信號下行方式及聲音鎖碼方式等,並提交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這條法規主要是針對系統經營者變更定址鎖碼所需的文件和程序進行規定,以確保系統運作的正常性和合規性。根據該法條內容,系統經營者在變更定址鎖碼時需遵循相應的程序和文件要求,以獲得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定。 參考資料: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條 - 經濟部,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8條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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