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實施臨時查驗,並得要求系統經營者就其設施狀況及必要事項提出報告及提供相關資料。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9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進行臨時查驗,並得要求系統經營者就其設施狀況及必要事項提出報告及提供相關資料。 舉例來說,根據有線電視廣播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系統實施檢查,要求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者或系統經營者提出報告、資料或為其他配合措施。這項法條允許主管機關進行臨時查驗,並要求相關報告和資料的提供,以確保系統遵守法規並符合相關標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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