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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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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實施臨時查驗,並得要求系統經營者就其設施狀況及必要事項提出報告及提供相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9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進行臨時查驗,並得要求系統經營者就其設施狀況及必要事項提出報告及提供相關資料。 舉例來說,根據有線電視廣播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系統實施檢查,要求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者或系統經營者提出報告、資料或為其他配合措施。這項法條允許主管機關進行臨時查驗,並要求相關報告和資料的提供,以確保系統遵守法規並符合相關標準。

  • 主管機關名詞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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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第 39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實施臨時查驗,並得要求系統經營者就其設施狀況及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