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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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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系統經營者應設置系統維護工作日誌及工作紀錄簿。
  2. 2.工作日誌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輪值工作人員姓名及時間。 二、故障發生情形及其修復時間。 三、電源中斷與恢復供電時間及使用自備發電機情形。 四、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3. 3.工作紀錄簿應分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電波洩漏測試紀錄。 二、接地電阻測試紀錄。 三、信號品質測試紀錄。 四、測試設備校正紀錄。 五、信號處理設備保養維護紀錄。 六、自備發電機保養維護紀錄。 七、故障修護紀錄(含平均修護時間)。
  4. 4.工作日誌及工作紀錄簿須經工程主管簽,其格式由各系統經營者自行訂定,保存期間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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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第 41 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設置系統維護工作日誌及工作紀錄簿。工作日誌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輪值工作人員姓名及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