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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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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接續費,應依網路互連雙方之協議定之。
  2. 2.前項接續費之計算,應符合成本導向及公平合理原則,且不得為差別待遇
  3. 3.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之接續費,應按使用之中繼、傳輸及交換設備依下列原則計算,並每四年定期檢討之: 一、接續費應按使用之各項細分化網路元件成本訂定。 二、前款成本應按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為基礎計算之。
  4. 4.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依前項規定計算之接續費,應先經本會可;其修正時,亦同。
  5. 5.為維護競爭秩序、消費者權益或其他公共利益,本會為前項核可時,得修正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所報之接續費。
  6. 6.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之接續費,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會公告定之,其計算及檢討準用第三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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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差別待遇名詞
  • 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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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接續費,應依網路互連雙方之協議定之。前項接續費之計算,應符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