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 21-1 條,針對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之預付卡用戶撥號選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的國際網路通信服務,有以下規定: 第一項規定了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與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間的國際通信費收取及呆帳責任的相關事項,包括協議與通知的規定。 第二項明確了「適當方式通知」的定義,並針對未通知相關情況下的責任做出了規定。 第三項則是提及適當方式通知的過程需要由雙方協商並修改或重新簽訂網路互連協議,如果協議不成時,需向主管單位申請裁決。 第四項則是針對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未獲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同意代收通信費用與呆帳責任時,可停止開通連接通信路由的處理方式。 以上說明基於相關的法律條文及相關案例,並且參照了最新的法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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