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其通信費之處理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市內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其通信費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訂價並向發信端用戶收取,通信費營收歸屬於發信端電信事業。 二、市內網路業務用戶之長途發信及受信,通信費由經營長途通信之電信事業訂價並向選用其網路之用戶收取。通信費營收歸屬經營長途通信之電信事業。 三、市內網路業務用戶之國際發信及受信,通信費由經營國際通信之電信事業訂價並向選用其網路之用戶收取。通信費營收歸屬經營國際通信之電信事業。 四、呆帳由通信費營收歸屬之電信事業負責,通信費營收歸屬之電信事業不得因呆帳之發生而免除其支付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關費用之責任。
根據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 23 條,固定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其通信費的處理應該依照以下原則辦理: 一、市內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通信費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訂價並向發信端用戶收取,通信費營收歸屬於發信端電信事業。 舉例來說,假設A電信公司的用戶使用A公司的網路向B電信公司的用戶打電話,則通話費用由A公司訂價並收取,並歸A公司所有。 二、市內網路業務用戶的長途發信及受信,通信費由經營長途通信的電信事業訂價並向選用其網路的用戶收取。通信費營收歸屬經營長途通信的電信事業。 舉例來說,如果A公司的用戶使用A公司的網路撥打長途電話,通話費用由長途通信公司訂價並收取,並歸長途通信公司所有。 三、市內網路業務用戶的國際發信及受信,通信費由經營國際通信的電信事業訂價並向選用其網路的用戶收取。通信費營收歸屬經營國際通信的電信事業。 舉例來說,如果A公司的用戶使用A公司的網路撥打國際電話,通話費用由國際通信公司訂價並收取,並歸國際通信公司所有。 四、呆帳由通信費營收歸屬的電信事業負責,通信費營收歸屬的電信事業不得因呆帳的發生而免除其支付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關費用的責任。 這一項確保了通信費用歸屬的電信事業負責處理呆帳,並且不能因呆帳而免除對其他相關費用的支付責任。 以上解釋是根據《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進行的,這是台灣的法規,並且有多項、款的明文規定,其中對於通信費用的處理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