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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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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廣播電視業者增設或變更地球電臺天線或處所時,應依第六條規定檢具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架設許可證。
  2. 2.廣播電視業者增設或變更地球電臺電信射頻管制器材時,應檢具地球電臺設置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准。
  3. 3.依前二項規定完成增設或變更時,應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核准換發地球電臺執照,始得使用;其地球電臺執照仍以原核定之有效期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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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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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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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廣播電視業者增設或變更地球電臺天線或處所時,應依第六條規定檢具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