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業者使用之射頻載波頻率及發射功率,主管機關得隨時監測。未按規定使用或其設備故障致影響或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停止使用。
根據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第21條,主管機關得隨時監測廣播電視業者使用的射頻載波頻率及發射功率。若未按規定使用或其設備故障導致影響或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停止使用。 舉例來說,在某地區,廣播電視業者使用的射頻載波頻率和發射功率未遵守規定,導致干擾了其他無線電波的合法使用者。主管機關得根據此管理辦法第21條,限期要求業者改善設備,但若逾期未改善,則有權停止其使用。這項法規保障了無線電波頻率的合理使用,並對違規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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