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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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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業者使用之射頻載波頻率及發射功率,主管機關得隨時監測。未按規定使用或其設備故障致影響或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停止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第21條,主管機關得隨時監測廣播電視業者使用的射頻載波頻率及發射功率。若未按規定使用或其設備故障導致影響或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停止使用。 舉例來說,在某地區,廣播電視業者使用的射頻載波頻率和發射功率未遵守規定,導致干擾了其他無線電波的合法使用者。主管機關得根據此管理辦法第21條,限期要求業者改善設備,但若逾期未改善,則有權停止其使用。這項法規保障了無線電波頻率的合理使用,並對違規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處理方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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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廣播電視業者使用之射頻載波頻率及發射功率,主管機關得隨時監測。未按規定使用或其設備故障致影響或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