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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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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為維護電波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促進廣播電視工程技術水準,得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固定型地球電臺執照工程評鑑。
  2. 2.工程評鑑項目為工程設施、傳輸品質、監理業務及綜合評分等四項;領有交通部發之固定型地球電臺執照之經營者,均應參與工程評鑑;設有分臺之電臺,由主管機關公開抽選參與工程評鑑。
  3. 3.實施工程評鑑時,主管機關得命受評鑑者提出必要之文件,受評鑑者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第 23 條進行逐條釋義: 1. 主管機關可以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固定型地球電臺執照工程評鑑。這表示主管機關有權利進行固定型地球電臺執照工程評鑑,或者委託民間團體來執行這項工作。這樣的安排是為了確保電波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促進廣播電視工程技術水準。 2. 工程評鑑項目包括工程設施、傳輸品質、監理業務及綜合評分等四項;領有交通部核發之固定型地球電臺執照之經營者,均應參與工程評鑑。這表示受評鑑者必須參與工程評鑑,並且涉及的項目有工程設施、傳輸品質、監理業務及綜合評分等方面。同時,設有分臺的電臺必須由主管機關進行公開抽選參與工程評鑑。 3. 實施工程評鑑時,主管機關有權力要求受評鑑者提出必要的文件,受評鑑者不得拒絕。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在實施工程評鑑時可以要求受評鑑者提供必要的文件,而受評鑑者則不得拒絕這樣的要求。 這些解釋基於《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再者,應檢視最新法規,以確保準確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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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維護電波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促進廣播電視工程技術水準,得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固定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