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業務新增之項目、範圍及家數,其開放之特許方式另定之。 受理申請經營本業務特許案件之起訖日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對於第11條,根據《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此條規定了行動通信業務開放的特許方式和受理申請的時間範圍。根據主管機關的公告,特許案件的受理時間有一個明確的起訖日期。這種規定有助於管理行動通信業務的特許程序,確保申請者有足夠的時間來提出申請並且提高透明度。这也符合《電信法》对于公平競争和透明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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