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二件以上之同一種類業務;相同股東或認股人持有不同申請人之股份均達各該申請人資本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各該不同申請人視為同一申請人。 申請人之一股東或認股人同時持有同一種類業務之他申請人之股份,該股東或認股人除於其中一申請人之持有股份比例不受限制外,於其餘申請人之持有股份比例,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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