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於預定開始營業時,其基地臺設置數占全部系統設置數之比例,應依業務種類,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一、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行動數據通信業務: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無線電叫人業務: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五、行動電話業務: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我不知道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的相關法條,無法給予詳細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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