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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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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名稱、代表人及公司所在地。 二、業務種類。 三、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額。 四、營業區域。 五、使用頻率。 六、有效期間。 七、發照日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31 條的規定,根據法規內容,特許執照應載明經營者名稱、代表人及公司所在地、業務種類、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額、營業區域、使用頻率、有效期間、發照日期等事項。這些內容都是在特許執照上應該包含的重要資訊。 舉例來說,根據交通部所發布的相關法令規定,在特許執照中必須清楚明確地載明營業區域,以示經營者在特許內的業務範圍。這有助於監督行政部門及相關單位確保經營者僅在特許執照所核准的營業區域內從事業務。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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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31 條規定:「特許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名稱、代表人及公司所在地。 二、業務種類。 三、資本總額及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