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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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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繼式無線電通信系統之承載量標準為每個頻道至少一百部行動臺。 經營者自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算至第三年起,其系統最低實際承載量為每個頻道至少五十部行動臺,自第四年起系統最低承載量為每個頻道至少七十部行動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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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46 條規定:「中繼式無線電通信系統之承載量標準為每個頻道至少一百部行動臺。 經營者自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算至第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