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進國民基本通信權益,提供偏遠地區基本通信服務,以達電信普及化之目標,經營者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繳交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根據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70條,經營者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繳交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根據法規目的,這項規定是為了增進國民基本通信權益,提供偏遠地區基本通信服務,以達到電信普及化的目標。 參考資料: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要旨內容,有與該法規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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