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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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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事者,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間催告使用者給付積欠之資費,並告知使用者未於所定期間內給付積欠之資費時,將依服務契約之約定停止提供服務。 在前項催告期間屆滿前,經營者不得以積欠資費為理由停止提供通信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76 條,使用者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時,營運者應定相當期間催告使用者給付積欠之資費,並告知使用者未於所定期間內給付積欠之資費時,將依服務契約之約定停止提供服務。而在催告期間屆滿前,經營者則不得以積欠資費為理由停止提供通信服務。 根據參考資料的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167號裁判意旨,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這意味著,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76 條所提到的催告期間,應是相當期限,並且使用者應在這個期限內給付積欠的資費,否則營運者可停止提供服務。 另一方面,根據同樣的參考資料,如果給付無確定期限的債務人經催告後仍未給付,則自受催告時起即負遲延責任。這也暗示著在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中,營運者應在相當期限內催告使用者給付資費,並且未給付時可停止服務。 綜合以上資料,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76 條所提到的催告期限應是相當期限,營運者在此期限內可催告使用者給付資費,若使用者未於期限內給付,則可以停止提供通信服務。

  • 催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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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76 條規定:「使用者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事者,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間催告使用者給付積欠之資費,並告知使用者未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