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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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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分為九○○兆赫及一八○○兆赫兩種,各頻段使用頻率如下: 一、九○○兆赫頻段:八九五至九一五兆赫及九四○至九六○兆赫。 二、一八○○兆赫頻段:一七一○至一七五五兆赫及一八○五至一八五○兆赫。 行動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九○○兆赫頻段: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花蓮縣、連江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三)南區: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二、一八○○兆赫頻段: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花蓮縣、連江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三)南區: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四)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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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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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行動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分為九○○兆赫及一八○○兆赫兩種,各頻段使用頻率如下: 一、九○○兆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