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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類電信事業之資費,由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辦理。
  2. 用戶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事,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限催告用戶給付積欠之資費,並應告知用戶未於所定期限內給付積欠之資費時,將依服務契約之約定停止提供服務之情事。
  3. 在前項催告期限屆滿前,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停止提供通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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