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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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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設置電信設備機房者,應建立人員進出管制工作日誌,記錄進出人員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所屬機關(構)、進出時間、進入目的及複查人員之複查紀錄等內容,工作日誌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2. 2.前項電信設備機房包括網管中心機房。
  3. 3.電信設備機房出入口應設置錄影設備監視並記錄之,錄影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4. 4.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經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有關機關知會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通知經營者,經營者不得允許該人員進入電信設備機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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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記錄名詞
  • 複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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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 31-2 條規定:「經營者設置電信設備機房者,應建立人員進出管制工作日誌,記錄進出人員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 3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