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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規則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網路電話服務許可執照者,於本規則修正施行後,由主管機關免費逕為換發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許可執照。
  2. 依前項規定換發之許可執照,以其原執照之有效期間為其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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