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第 15 條的規定,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或其他第三人受託代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或維護用戶建築物電信設備,或負擔其設置、維護、使用之費用者,其所訂約定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1. 不得妨礙用戶選擇不同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之機會。 2. 不得妨礙不同電信服務經營者爭取用戶之機會。 這項規定旨在保障用戶的選擇權和競爭機會,防止業務經營者或其他第三人設置電信設備時進行排他性或壟斷行為,以維護公平競爭,確保用戶權益。 參考資料: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例如,在一個建築物中,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訂立合約,禁止其他電信服務業者進入該建築物提供服務,便違反了本規定之第一項不得妨礙用戶選擇不同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之機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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