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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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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或其他第三人受託代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或維護用戶建築物電信設備,或負擔其設置、維護、使用之費用者,其約定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用戶選擇不同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之機會。 二、不得妨礙不同電信服務經營者爭取用戶之機會。
  2. 2.違反前項規定之約定,無效;其已設置完成之電信設備,未經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之同意,不得任意拆除或妨礙其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第 15 條的規定,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或其他第三人受託代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或維護用戶建築物電信設備,或負擔其設置、維護、使用之費用者,其所訂約定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1. 不得妨礙用戶選擇不同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之機會。 2. 不得妨礙不同電信服務經營者爭取用戶之機會。 這項規定旨在保障用戶的選擇權和競爭機會,防止業務經營者或其他第三人設置電信設備時進行排他性或壟斷行為,以維護公平競爭,確保用戶權益。 參考資料: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例如,在一個建築物中,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訂立合約,禁止其他電信服務業者進入該建築物提供服務,便違反了本規定之第一項不得妨礙用戶選擇不同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之機會的規定。

  • 第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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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第 15 條規定:「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或其他第三人受託代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或維護用戶建築物電信設備,或負擔其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