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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管箱設備:指收容建築物電信線纜之設備,如電信引進管、垂直幹管、管道間、線架、水平配管、地板管槽、地板線槽、總配線箱(架)、光終端配線架、集中總箱、主配線箱(室)、支配線箱、拖線箱、宅內配線箱及出線匣等。 二、電信配線設備:指使用於建築物之電信電纜、光纜及其固接附屬設備,如引進線纜、配線架、配線線纜、光纜配線箱(盒)、端子板、電信插座(包括電話插座、資訊插座或光資訊插座)及保安器等。 三、電信室:指建築物內專供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引接線纜及設置電信設備之專用空間。 四、電信機械設備: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使用於建築物內之電信交換設備、電信傳輸設備、電信終端介面設備及其相關附屬設備之總稱。 五、電信保安接地設備:指用於保護電信機線設備之接地裝置及各種安全設施。 六、集線電信設備: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為匯集不同傳輸路由之線纜,所設置之電信傳輸設備及線纜收容設備等。 七、集線室:指於建築物內除既有電信室外,專供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引接線纜及設置集線電信設備之專用空間。 八、電信引進管:指以架空或地下方式引進電信電纜或光纜至建築物內總配線箱(架)或光終端配線架、電信室之電信管道。 九、用戶專用交換設備:指安裝在建築物內,供同一建築基地範圍內之用戶或合用中繼線用戶使用之專用交換機、分機及其附屬設備等。 十、社區型建築物:指同一宗建築基地內之建築物,或為統一管理而設同一管理委員會之建築物。 十一、屋外電信管線設施:指建築基地內建築物間之架空、地下電信線路及地下管路等管線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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