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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者完成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系統之建設,並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審驗。
  2. 經營者依前項規定報請審驗前,應自行進行網路測試並作成紀綠,其測試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3. 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其系統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准,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
  4. 第一項技術審驗規範,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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