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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應按申請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向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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