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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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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就其提供予其他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應訂定批發價格。
  2. 2.前項批發價格之訂定與調整,應含其建立、變更或解除連線之費用。
  3. 3.第一項電信服務,其服務項目及適用對象如附表,並由本會每年定期檢討公告之。
  4. 4.第一項批發價格之首次訂定,應以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得高於其促銷方案。
  5. 5.第一項批發價格之調整,應按下列方式計算之,其費率分別計算結果不一致時,依較低者: 一、依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得高於其促銷方案。 二、依第三條規定計算之。
  6. 6.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對其他電信事業不得有不公平競爭行為。
  7. 7.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批發價格之提報期限及實施日期,由本會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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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就其提供予其他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應訂定批發價格。前項批發價格之訂定與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