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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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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於實施年度調整主要資費時,如其資費有不同之費率級距,其資費調整百分比之認定,為各級距費率調整百分比依各該級距之訊務量,得按附件所定拉氏價格指數公式加權計算之,並不得超過第二條規定之實施年度資費調整百分比。
  2. 2.如前項費率級距調整百分比之計算,以訊務量為計算基礎者,得依用戶數計算之。
  3. 3.第一項所稱不同之費率級距,係指同一業務資費依不同時段、不同通信地點或不同速率等方式分別訂價之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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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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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於實施年度調整主要資費時,如其資費有不同之費率級距,其資費調整百分比之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