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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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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應於每一實施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會陳報實施年度內有關資費訂定或調整之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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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應於每一實施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會陳報實施年度內有關資費訂定或調整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