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每一實施年度之主要資費依第三條所定公式調整時,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 CPI– X)值大於零時,於實施年度內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之調升百分比不得超過(△ CPI– X)值。 二、(△ CPI– X)值小於零時,於實施年度之首日,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之調降百分比應至少為(△CPI–X)之絕對值;其資費費率於實施年度內,不得高於依(△ CPI– X)調降百分比計算之資費費率。 三、(△ CPI– X)值等於零時,於實施年度內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不得調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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