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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提供者應以經濟有效之技術提供服務。
  2. 前項經濟有效之技術,指可達不經濟地區以外區域最多用戶使用或經主管機關准之數據通信接取服務速率之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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