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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普及服務之運作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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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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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
主管機關
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主任委員調派主管機關委員,並遴聘其他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交通費或研究費。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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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語音通信普及服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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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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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普及服務之運作與管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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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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