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主管機關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主任委員調派主管機關委員,並遴聘其他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
  2.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3.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交通費或研究費。
  4.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