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應不予受理其申請;其押標金及審查費於不予受理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一、逾受理申請之期間者。 二、未檢具申請書或事業計畫書者。 三、未依規定繳納押標金、審查費、或所繳押標金、審查費金額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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